首尾條文

一、為因應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發生,於接獲首長指示或依中央災害應變
    中心決議,而有運用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訓練中心(以下
    簡稱訓練中心)場地成立救災支援集結據點(以下簡稱集結據點)之
    必要,以利就近統籌、協調、指揮、調度及處理相關災害應變事宜,
    特訂定本要點。
九、集結據點成立期間所生下列費用,訓練中心應詳實記錄存檔,並於開
    設結束後,檢據提供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核銷事宜:
(一)伙食及庶務經費(如調派人力或裝備成本、水電成本、協力廠商費
      用、場地復原及垃圾清運…等)。
(二)訓練中心提供之場地或設備,因使用而耗損、遺失或損壞,所需之
      修復或採購費用。
    前項費用,參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,由
   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支應。